一、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
眷屬同住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
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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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
得申請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住懇親宿舍。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申
請表,附上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
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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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二人為限。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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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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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自行寫信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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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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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奉准懇親、同住者,如有特殊因素須更改時間時,由
教化科與戒護科協調後另予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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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內,如有違反紀律,或脫逃及不法行為等,應
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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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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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監處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所訂之各種表冊,其辦理程序如
下:
(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之申請表(附表一)、保證書(附
表二),由受刑人向教誨師索取,受刑人寫信通知其眷屬,將
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印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保證書及眷屬相片二吋二張寄入,併申請表依程序陳核。
(二)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每月底由總務科彙整報部。
(三)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核准通知單(附表三),由教
化科通知戒護科派管理員,於當日下午懇親時間前陪同受刑人
至懇親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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