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本辦法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役監條例第九條第 二項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