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協助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及依據「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
點」等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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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對本監行政措施
之不當或同仁為爭取、維護權益,向權責部門陳述時為預防其突發失
控或擴大變質,政風室應協助權責部門處理,期使陳情請願事件活動
能平和、理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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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風室得視本監實際之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科室
主管組成,以副典獄長為召集人,統籌處理本監陳情請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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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風室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法如下:
(一)本監之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或員工權益,因而導致不滿情事者,
適時建議典獄長指示相關單位,予以改善或疏導。
(二)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
報典獄長並協調相關單位機先疏處,使之消弭無形。
(三)對可能發生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等事件,預先研
擬應變措施,迅速陳報典獄長及通知陳情請願疏處小組或相關單
位妥善疏處,必要時聯繫治安機關協助處理。
(四)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
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本監發生聚眾陳情請願事件時,應即時陳報典獄長及通報相關單
位,並視需要聯繫治安機關支援處理,防範事態擴大。
(六)發現有不法份子介入鼓譟或滲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迅即
通知治安機關處理。
(七)事件結束後,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有關單位密切
掌握、防範。
(八)陳情請願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其動向,並適時通
知其他有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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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本監如遇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
調相關單位處理外,並按月填具「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及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成果統計表」陳報法務部政風司核備。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1.本監遇有重大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單位或治安機關
及嘉義縣調查站處理外,並以電話速報法務部政風司與以本監
「政風室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通報表
」簡述事件發生之原由及處理情形,至遲於一小時內傳真,另
續報後情。
2.本監發生重大陳情請願事件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應簡述事件
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按月於成果統計表之「重大危安
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簡述」欄中填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三)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屬本監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一般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一)之一般
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重大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二)之重大
陳情請願事件通報程序處理。
2.非屬本監之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知有他機關可能發生陳情請願之預警資料時,逕以通報表傳真
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並副陳法務部政風司。
(四)重大陳情請願事件及其預警資料,另依法務部頒「各機關政風機
構與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嘉義縣調查站
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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