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監獄收容人參加教化文康活動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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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金門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鼓勵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文康
    活動,培養其自信心及促進身心健康,並增進機關榮譽,依據監獄行
    刑法第74、75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以收容人在本監服刑期間所參加之監內、外教化文康活動獲
    得獎狀者及參加才藝訓練成績優良或文章、讀書心得投稿於監內、外
    獲刊出者。

三、獎勵方式:
    收容人因前述教化文康活動表現優良者,給予適當之獎賞,若為受刑
    人得再依下列標準增給考核分數:
  (一)參加監內、外教化文康活動表現優良獲得獎狀者,當月考核成績
        分數(小計)加 0.2分。
  (二)參加才藝訓練成績優良者有具體事實,當月考核成績分數(小計
        )加 0.1分。
  (三)文章、讀書心得投稿於監內、外獲刊出者,當月考核成績分數(
        小計)加 0.1分。
  (四)服刑期間投稿「新生雙月刊」刊登文章每達三篇者,當月考核成
        績分數(小計)加 0.2分,並發給獎狀乙張。

四、參加監內、外文章、讀書心得搞稿或書法、繪畫等比賽作品,如發現
    非本人原創性、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筆者,予以監規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