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金門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鼓勵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文康
活動,培養其自信心及促進身心健康,並增進機關榮譽,依據監獄行
刑法第74、75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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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以收容人在本監服刑期間所參加之監內、外教化文康活動獲
得獎狀者及參加才藝訓練成績優良或文章、讀書心得投稿於監內、外
獲刊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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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方式:
收容人因前述教化文康活動表現優良者,給予適當之獎賞,若為受刑
人得再依下列標準增給考核分數:
(一)參加監內、外教化文康活動表現優良獲得獎狀者,當月考核成績
分數(小計)加 0.2分。
(二)參加才藝訓練成績優良者有具體事實,當月考核成績分數(小計
)加 0.1分。
(三)文章、讀書心得投稿於監內、外獲刊出者,當月考核成績分數(
小計)加 0.1分。
(四)服刑期間投稿「新生雙月刊」刊登文章每達三篇者,當月考核成
績分數(小計)加 0.2分,並發給獎狀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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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監內、外文章、讀書心得搞稿或書法、繪畫等比賽作品,如發現
非本人原創性、有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筆者,予以監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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