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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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金門監獄收容人參加教化文康活動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06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1日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以獎賞:
  一、舉發受刑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
  六、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
  七、對監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八、其他特別獎賞。
  前項特別獎賞者,得為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
  內同住之獎勵;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6日
  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
  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