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91.06.19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臺中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
    訂本要點。

二、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作業事項或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經衛生科醫生證明老弱體衰需調養身體者。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