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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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91.06.19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1日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
  他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