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看守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第八十五點及第十
    二章公文檢核之規定,擬訂本所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

二、為有效提高行政效能,強化各級人員自我管理之精神,有效瞭解評估
    本所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有關問題及缺失,隨時分析、
    檢討、改進文書處理流程。

三、秘書室為加強文書流程管理功效,應與各科室密切聯繫配合,落實文
    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流程簡化及運用資訊技術執行相關工作;並
    得視需要與各科室舉行會議,共同檢討改進。

四、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
            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
          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事實需要自
          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
        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
        予以管制。

五、歸檔案件,承辦人員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
    檔清單送交檔案室歸檔。

六、檔案室點收檔案後,應依編訂之檔號、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卷
    次號及目次號分別登錄電子建檔。

七、各科室借調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
    申請。

八、檢核原則:
  (一)區分為平時稽催與定期檢核。
  (二)平時稽催著重於促使公文能在限期內辦出、辦畢歸檔,有無確實
        登錄建檔,借調檔案有無限期歸還,防止積壓及延宕。
  (三)定期檢核著重於糾正公文製作不當,公文處理偏差。
  (四)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
        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應以案為單位。

九、各類文書檢核項目:
  (一)是否將所有公文(包括機關總收文、單位收文、交辦公文、創簽
        創稿)均納入管制。
  (二)公文處理流程自收文、分文、簽辦、會辦、陳判、送繕、用印至
        發文、歸檔等之控管情形。
  (三)是否依公文性質分類管制(一般公文、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
        案件、訴願案件、專案管制等)。
  (四)各類公文是否均能依其辦理期限辦結。
  (五)有無遲延及積壓公文情形。
  (六)有無先存後辦等規避管制情形。
  (七)公文管理系統上線實施情形。
  (八)公文電子交換實施情形。
  (九)公文製作之結構、作法、分段要領、各段規格、用語、行文等是
        否符合行政院頒「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十)文書處理流程是否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
  (十一)各類人民申請案件是否均依處理期限依限辦結。
  (十二)運用電話紀錄情形。
  (十三)檔案管理是否依「檔案法」相關之規定辦理。

十、獎懲:
    對於檢核結果得提出檢核報告,依個案簽請獎懲。

十一、本計畫陳奉  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