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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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的:
為維護特殊收容人之安全或基於戒護管理與教化考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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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一)罹病或行動不便者。
(二)受違規處分,考核期間尚未結束者。
(三)收容人家屬因故(如行動不便或罹傳染病等)不宜實施一般接見
者。
(四)其他基於戒護管理或教化考量之必要,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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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項:
(一)接見時間與一般接見相同,但得依接見人數酌予延長或縮短之。
(二)接見家屬資格限制與一般接見規定相同。
(三)適用電視接見之收容人遇有特殊情形,得由收容人或家屬申請一
般接見,經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並以該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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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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