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 當處所行之。
接見被告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者,得准於適當處 所行之。 接見被告由管理員在場嚴密監視。每日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其 有不得已事由,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所長對於刑事被告之接見次數,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 要時,得予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