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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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收容人電視接見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4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接見受刑人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
當處所行之。
2. 羈押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接見被告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他特殊理由者,得准於適當處
  所行之。
  接見被告由管理員在場嚴密監視。每日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其
  有不得已事由,經看守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所長對於刑事被告之接見次數,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
  要時,得予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