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70條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
          得逕交本人。
    (二)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 1項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
          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
          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
          列規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
            ,不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
            以 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
            刷、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 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
            100張,草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
            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四)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
          規定限制之:
          1.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 公斤。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
            ,不許送入。
          2.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
            以 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
            刷、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 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
            100張,草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
            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
            內容,有礙於被告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五)法務部85年 7月22日法85監決字第 18374號函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
            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
            責任。
    (六)法務部99年10月 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
          所適用對象與範圍。

二、實施方式:
    (一)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公斤
            。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機關紀
            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
            經煮熟之食物)。
          3.送入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未經煮熟、易腐壞等食物。
           (2)飲料、冷凍結冰、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燉中藥或含
              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除湯汁並以透明塑膠
              袋另裝,即可送入)
           (4)未切(剁)塊、切片或去除大骨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
              之長條狀莖管類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
              切段,如小管、小腸切開掏乾淨等即可送入)
           (5)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
              入)
           (6)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7)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8)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
              再食用之飲食。
          4.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寄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寄入。
          6.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
            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
            菜餚、物品;收押禁見收容人以三親等之親屬、委任辯護人
            為限,得以寄送菜餚物品。
          7.送入飲食物品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
            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
            自負責任。
          8.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
            查。
          9.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
            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
            認。
         10.辦理接見者,登記後即可寄物,若不欲接見,所送入之飲食
            、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
            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
            ,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羈押法第38條及監獄行刑法第
            71條規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二)送入必需物品、金錢處理原則:
          1.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 1項第 2款或羈押法施行
            細則第85條第 1項第 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
            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
            ,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
            式寄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醫療復健器材、拐杖等),須
            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
            寄送包裹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
              用途。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
              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
              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
              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至場
              舍,當場拆封檢查後,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
              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
              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
              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眼鏡(限塑膠框鏡架、安全鏡片為主、透明塑膠眼鏡盒及眼
            鏡布);隱形眼鏡、墨鏡、玻璃鏡片不許送入。
          4.印郵資之有價信封以不超過50個為限。
          5.衣褲以簡單樸素為主,以 3套為限(含內衣褲),衣、褲、
            襪類(素面單色,長度不超過小腿,最短至腳踝處,一雙等
            同一件衣物)全部最多 6件。
          6.髮飾以塑膠製為主(不可有裝飾品,僅收髮叉 1個、髮箍1個
            【不可包布邊】、梳子 1個【尖尾、尺寸過大不收】、髮束 
            2個)。
          7.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或難以檢查之衣物者,下列物品請接
            見家屬勿送入:
           (1)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物品之衣物,但經去除裝飾
              品後,不在此限。
           (2)透明、花俏性感之內衣褲或睡衣、無肩帶內衣、連身內衣
              褲、可拆式肩帶內衣、膝束褲、馬甲、蕾絲花邊、挖背交
              叉、複雜款式或過於華麗之衣物。
           (3)凡液體、乳狀、粉狀之物品(例如:洗髮精、保養霜、洗
              衣粉、牙粉等)。
           (4)中西藥材和各種針劑。
          8.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辯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
            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
            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
            之。
    (三)書籍雜誌類:
          1.每次 3本,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影響收容人改過
            遷善者,不許送入。
          2.戶口名簿影本、戶藉謄本影本、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或
            診斷證明書影本許可送入,其他私文書則請家屬郵寄入所。
          3.照片一次 3張,以 3x5或 4x6為限,本人獨照、護貝及書寫
            文字者不許送入。
          4.送入之書籍雜誌或文件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呼
            號,送交輔導員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個場舍。
    (四)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或難以檢查之物
          品,亦請家屬配合,請勿寄送。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
          。
    (六)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方式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