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寄(送)入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71條;羈押法第38條;觀察勒戒處分
    執行條例第11條。

二、目的:為提升收容人醫療照護,落實藥品管理、杜絕違禁藥品流入,
    特訂定本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三、寄(送)入藥物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罹患慢性疾病經醫師診治需長期服藥者。
    (二)寄入之藥物為所內無此成份,而又必須服用者。
    (三)經所內醫師診治需由所外醫療院所送入藥物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核准送入者。

四、注意事項:
    (一)藥物應與診斷證明書及處方箋內容相符,並應明確標示藥物品
          名、廠牌及原封包裝。
    (二)為杜絕管制藥品不當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不得
          送入使用,若藥品含有第一級至第三級之管制藥品,將該項藥
          品退回家屬。如涉及不法情事,通知政風室協同調查並依法移
          送偵辦。
    (三)送入藥物經初步檢查後轉衛生科,並備冊登記藥物名稱及數量
          。經衛生科複查符合規定後,將處方登錄於收容人病歷中,藥
          物分包後交予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監督使用。
    (四)送入藥物如有不符規定或內含有可待因( Codeine)、麻黃素
          ( Ephedrine)..等成份,易造成尿液毒品檢驗呈偽陽性反應
          之藥物。處理方式以通知收容人家屬領回、自行負擔郵資寄回
          、或經收容人同意後銷毀。

五、頒布及修訂:本要點經簽請  所長核可提所務委員會審議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