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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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寄(送)入藥品管理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現行法規)
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但飲食不得送入。
2.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3. 羈押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
為生活輔導。
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
看。
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
,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