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寄入書籍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法令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42條第2項、第70條、第71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
    第83條、第85條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1條之規定辦理。

貳、實施方式:
一、寄入書籍種類與方式:
    (一)本寄入書籍方式指由監內收容人自行申請寄入或由接見室窗口
          寄入。
    (二)書籍種類區分為圖書與雜誌兩種。
二、自行申請寄入書籍之規定:
    (一)欲寄入圖書者:
          1.收容人先行填寫「寄入必需品報告申請單」或「郵寄包裹申
            請單」並詳註書名於申請單上,經呈請戒護科長核准,並送
            會教化科長核蓋科室章於騎逢線處後,依「寄入必需品報告
            申請單」之作業流程處理。
          2.申請寄入圖書每次以3本為限。
    (二)欲寄入雜誌者:
          1.填寫「收容人寄入雜誌登記表」。
          2.該登記表於每月25日由教誨師發放各單位登記後,於次月 1
            日前繳交教化科核查。
    (三)申請寄入之圖書或雜誌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者,不得
          寄入。
三、接見窗口寄入書籍之規定:
    依本監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辦理。
四、寄入書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予退件外,若有涉及刑責,另依法究
    辦。
    (一)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夾帶違禁品或書寫文字傳遞訊息者。
    (三)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而有誘導收容人模仿
          或妨害監獄紀律者。
    (四)人體圖片刻意曝露乳房、臀部、性器官而非供學術研究或藝術
          呈現者。
    (五)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或強調色情行為者。
    (六)刊登裸露照片,雖未露出乳房、臀部、性器官,但姿態淫蕩者
          。
    (七)圖書雜誌附贈之光碟片或其他有妨害戒護安全之附加物。
    (八)未依一般書籍寄入流程規定者。
    (九)每次寄入書籍數量超過規定者。
    (十)寄入書籍書名與申請單所載書名不同者。
    (十一)當月未填寫登記表而寄入定期雜誌者。
五、退件處理之書籍將通知該收容人繳付所需掛號郵資後填寫寄入書籍退
    件登記表予以辦理退件。
六、已移監、出監或在監死亡者之寄入書籍處理方式:
    填寫寄入書籍退件登記表,並以「查無此人」之方式交由總務科收發
    單位協助以原寄入者付費的方式退回原寄件者。

參、流程說明:詳附件。

肆、本注意事項經陳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