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收容人寄入書籍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現行法規)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
調解及修復事宜。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
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
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
書面載明事由。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
理。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現行法規)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現行法規)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
  ;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