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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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科負責承攬各機關、學校或公私立機構、人民團體、個人、本監
    員工及收容人訂購或洽製自營作業成品。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修正矯正機關科室名銜用語規
定之文字。

二、自營作業成品價格須經本監「作業評價小組」評價議定後送機關首長
    核定。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三、訂購自營作業成品者,可至本監技訓作業成品展售中心選購,或直接
    向作業科提出訂購並確認後,至作業科繳款提貨。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修正矯正機關科室名銜用語規
定之文字。

四、訂購客製化規格自營作業成品,須由作業導師初步估算價格後,提請
    本監「作業評價小組」評價會議議訂,經客戶同意價格後,再行填寫
    訂購單送機關首長核定始可施作。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五、作業工場依據填發之「製作通知單」作業,非經本監「作業評價小組
    」評價議定及無「製作通知單」者,作業工場不得擅自作業。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

六、作業科得視實際需要,預先向訂製者酌收一成訂金,但有其他特殊之
    考量時得收取總價金,充作製作材料費及訂購履行保證。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修正矯正機關科室名銜用語規
定之文字。

七、訂製品製作完成後,作業工場應開具「成品完成報告單」、「作業成
    品出門證」及「作業成品檢查登記表」,並請戒護科協助將成品送至
    作業科,由作業科承辦人通知訂製者取回(或郵寄)訂製品。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修正矯正機關科室名銜用語規
定之文字。

八、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皆以現金繳付,外縣市可選擇貨到付款或匯款方式
    繳付。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九、本須知陳機關首長核可後並經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立法理由〕
因應組織調整,技能訓練所改制為監獄,爰將所修正為監及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