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3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泰源監作字第1120700153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矯 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以下簡稱本管
理須知)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訂定。
配合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改制為「法
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
獄訂購自營作業成品管理須知」並修正注意事項之文字,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機關改制,機關名稱變更,本注意事項名稱修正。(修正注意事
    項名稱)
二、因應機關改制,爰修正矯正機關科室名銜用語規定之文字。(修正規
    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三、因應機關改制,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