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本監工友(技工、駕駛)管理,依據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
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修訂本要點。
〔立法理由〕 一、明訂本要點之援用依據。
二、一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修正工友管理要點,規範各機關辦理工友
考核及獎懲規定,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將旨揭規定由原列於第二十
條,改列為第二十一條,故本要點援用依據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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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時考核:
工友(技工、駕駛)平時考核工作,應由總務科或其管理單位,每四
個月依平時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一)逐項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簽陳機
關首長核定,以之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平時之考核工作,現行做法已改為每季考評
一次,故將本點之(一)「每半年」舉行評分一次,配合機關員工考
核方式,酌予修正為「每四個月」考核一次,同時將平時考核表之格
式一併修正如附件一,並刪除附表一,以符實際需求。
二、工友(技工、駕駛)之平時表現,均由其管理單位即總務科辦理,為
使考核工作公平、允當,爰新增管理單位除應依考核表之考核項目進
行逐項考核外,同時亦應將考核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俾以作為年
終考核之依據等文字內容。
三、有關工友(技工、駕駛)於機關服務期間發生獎懲功過之情形,均已
記載於該等人員之個人履歷表中,故無需另設簿登錄,爰刪除本點之
(三)規定,附表二併同刪除。
四、有關本機關員工,每日出勤均須依規定時間親自刷掌形機,另於請假
、加班、未刷卡申請等情事,亦均透過「差勤管理系統」填報申請,
由於所有的申請、審核、查詢作業皆有相關紀錄可供人事單位隨時查
考,故為提昇本機關工友(技工、駕駛)差勤業務的行政效率,同時
達到政府推動無紙化作業目標,爰刪除現行本點之(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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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
(一)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
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相關規定辦理。
(二)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裁定,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
長核定之。
(三)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結果經核定後,應由總務科通知當
事人,並告知其救濟程序,必要時亦得公告之。
(四)考勤之獎勵如下:
1.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2.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評總評分加二分。
3.訓練成績特優在八十分以上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二分。
4.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增加一分,記功一次者,增加
三分。
〔立法理由〕 一、有關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情形,本要點之(三)僅規定五
種情形,範圍過於狹隘,爰修正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
同獎懲標準表」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
辦理,並將之移列為本點之(一)加以規範,以資明確。
二、明訂工友(技工、駕駛)之獎懲功過,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或
由該等人員之管理者簽報總務主管轉陳機關首長核定,爰將本點之(
一)文字酌作修正後,移列修正規定於本點之(二)。
三、刪除工友(技工、駕駛)獎懲功過經核定後,應設簿登記之規定;另
增設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告知受獎懲之工友(技工、駕駛
)相關救濟程序。
四、本點之(四)有關考勤獎勵規定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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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本要點如有未定事項之辦理方式,如雇用、服務、請假、待遇、退休等,
得依據相關法令辦理,爰增設本點規定,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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