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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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除第三
    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
    或所屬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產
    生,其產生方式自訂之。

三、本會職掌如左:
  (一)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第三款規定遴報人選
        甄審事項。
  (二)依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委任各職等人
        員及雇員,除政風人員特考及格,經分發任用者外,新進政風人
        員之遴用事項及現職政風人員任免遷調甄審事項。
  (三)依政風主管人員候用甄審規定,辦理候用甄審事項。
  (四)其他交議事項。

四、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主席、紀錄人員及出席委員姓名。
  (三)受甄審人數及姓名、職稱。
  (四)決議事項。

六、本會委員對甄審事項應嚴守規定及保密,並應公平、公正,不得循私
    ,如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行迴避。

七、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本會,應報法務部核備,並附委員
    名冊;委員變更時,應報法務部登記。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