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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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0日廢止 (現行法規)
四、新進政風人員(不含政風類科考試及格經分發任用者),均由本部遴
    核,本部得視需要訂定遴用標準。其派充主管職務者,並應具二年以
    上政風工作(含人事查核工作)經驗。但因情形特殊,執行確有事實
    上因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