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惕勵公勵人員節操,並策劃、督導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以促
    進廉能政治,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成立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策劃、訂定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實施方案與重大措施。
  (二)審議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政風法令與作業規定。
  (三)檢討、分析重大政風案件,研議具體防弊改善建議。
  (四)督導、考核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執行成效。
  (五)其他有關研討、督導、考核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事宜。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五人,法務部部長為委員兼召集人,聘請左列機關
    副首長或次長級人員為委員:
  (一)總統府。
  (二)行政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六)內政部。
  (七)財政部。
  (八)教育部。
  (九)法務部。
  (十)經濟部。
  (十一)交通部。
  (十二)行政院主計處。
  (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十四)行政院新聞局。
  (十五)行政院衛生署。
  (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八)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二)臺北市政府。
  (二十三)高雄市政府。
  (二十四)法務部調查局。

四、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

五、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
    召集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報為瞭解政風狀況,得邀請各級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
    ,舉辦坐談會,並將具體意見,提供相關機關參考改進。

七、本會報為瞭解政風狀況,得由法務部委託民意測驗機構舉辦民意調查
    。對民意結果顯示政風狀況嚴重不良之機關,除函請該機關確實改善
    外,並應移請檢察、調查機關及政風機構加強蒐證偵辦。

八、本會報應組成政風督導考核小組,適時赴各機關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
    核;必要時,並得指定施政項目,實施專案性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九、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列)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
〔立法理由〕
明定審查委員遇身分重疊、利益衝突之情形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
偏頗之虞者,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