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
    第四項所定人員赴大陸地區時,可資參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人申請赴大陸地區前,應先衡酌所(曾)擔任之職務性質、涉及
    國家機密程度、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需要性與時機之適切性,與自
    身安全保護問題,審慎思考後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須經向內政部審查會申請許可後,始得前往大陸地區。退離職
    人員在原服務機關(構)所通知審查期間內,申請赴大陸地區,應向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

四、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首重個人自身安全之維護
    ,避免身體自由財產等遭受損害。

五、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應確實遵守個有關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妨
    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並應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嚴防洩露我方重
    大公共建設、產業、科技資訊(如國防、科技資訊等),並對大陸人
    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

六、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如有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情形,應注意不得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情事。

七、在大陸地區遇有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應提高警覺,注意大陸
    官方、統戰機構或其他大陸人士之不當意圖或不利行為。

八、在大陸地區遇有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之特殊對待時,宜先維護個人自
    身安全,尋求當地可能管道請求協助,並儘速聯繫臺灣地區親友。

九、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有影響國家安全者,於
    返臺後應儘速向有關單位反應或說明,以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