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8月3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30013287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增訂第6點;原第6點至第8點遞改為第7點至第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提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
    第四項所定人員赴大陸地區時,可資參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六、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如有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情形,應注意不得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情事。

七、在大陸地區遇有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應提高警覺,注意大陸
    官方、統戰機構或其他大陸人士之不當意圖或不利行為。

八、在大陸地區遇有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之特殊對待時,宜先維護個人自
    身安全,尋求當地可能管道請求協助,並儘速聯繫臺灣地區親友。

九、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有影響國家安全者,於
    返臺後應儘速向有關單位反應或說明,以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