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
第四項所定人員赴大陸地區時,可資參考之相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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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人員,如有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情形,應注意不得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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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大陸地區遇有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應提高警覺,注意大陸
官方、統戰機構或其他大陸人士之不當意圖或不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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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大陸地區遇有大陸官方或統戰機構之特殊對待時,宜先維護個人自
身安全,尋求當地可能管道請求協助,並儘速聯繫臺灣地區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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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大陸地區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有影響國家安全者,於
返臺後應儘速向有關單位反應或說明,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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