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審核作業,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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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額度之審核,其經法院判決有罪未確定案
件,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
標準,以各項最低給獎金額之三分之一發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給與其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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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稱「法院判決情形」,以同一貪污瀆職案
件之檢舉事實,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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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判決確定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
(一)法院判決科罰金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未滿四月有期徒刑或拘役者,發給獎金四十萬元;其得
易科罰金者,亦同。
(三)法院判決四月以上未滿六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十萬元;其
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四)法院判決六月以上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十萬元;其
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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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決確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十萬元。
(二)法院判決二年以上未滿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十萬
元。
(三)法院判決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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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決確定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未滿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四十萬元
。
(二)法院判決四年以上未滿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五
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一百六
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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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決確定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五年以上未滿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六年以上未滿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二
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四
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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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判決確定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七年以上未滿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二百八十萬元
。
(二)法院判決八年以上未滿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萬
元。
(三)法院判決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二
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九年以上未滿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四
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三百六
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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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判決確定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年以上未滿十一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百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一年以上未滿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
百三十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一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
百六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二年以上未滿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四
百九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二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三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
百一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三年以上未滿十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
百四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三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四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五
百七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四年以上未滿十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
百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四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
百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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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判決確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
(一)法院判決十五年以上未滿十六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六百七十
萬元。
(二)法院判決十六年以上未滿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
百萬元。
(三)法院判決十六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七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
百三十萬元。
(四)法院判決十七年以上未滿十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
百六十萬元。
(五)法院判決十七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八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七
百九十萬元。
(六)法院判決十八年以上未滿十八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
百二十萬元。
(七)法院判決十八年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九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
百五十萬元。
(八)法院判決十九年以上未滿十九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八
百八十萬元。
(九)法院判決十九年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年有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
百一十萬元。
(十)法院判決無期徒刑者,發給獎金九百四十萬元。
(十一)法院判決死刑者,發給獎金九百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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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之犯罪人數,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逾一
人部分,每增一人加發給五萬元。但以發至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
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為限。
前項犯罪人數逾五人者,依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增給二分之一獎金
,獎金總額不受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所列各項最高獎金額度限
制。
前二項獎金增給部分,依最有利檢舉人方式擇一發給之。獎金總額
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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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舉人經法務部審核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審查會依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審核同意發給獎金者,由審查會依檢舉內容相關之宣告
刑期決定之,並適用第四點至第十點標準給與十分之一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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