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
        式,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
        數次高者遞補之。

二、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中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
        、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及臺中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南部、東部及離島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嘉義市、臺南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政風機
        構。
  (三)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四)司法院、法務部及財政部政風機構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法務部暨所屬政風機構、財政
        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五)交通部及經濟部政風機構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經濟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六)其他非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三、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
        關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舉
        區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四、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但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區票選委員名單函報法務部
    。

五、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辦理選務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構)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