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方式:
(一)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六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選舉區內政風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
式,直接產生票選委員一名,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二)票選委員如請辭或調離該選舉區政風機構時,由該選舉區選舉票
數次高者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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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中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
、南投縣、基隆市、新竹市及臺中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南部、東部及離島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
、澎湖縣、金門縣、嘉義市、臺南市及連江縣等縣市政府政風機
構。
(三)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政風機構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四)司法院、法務部及財政部政風機構
含司法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法務部暨所屬政風機構、財政
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五)交通部及經濟部政風機構
含交通部政風處及經濟部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
(六)其他非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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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懲戒或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複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
關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舉
區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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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但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該區票選委員名單函報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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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辦理選務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構)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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