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
    政治,特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重大廉政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三)廉政法令研修之諮詢審議事項。
  (四)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諮詢審議事項。
  (六)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
        措施之檢討事項。
  (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
    為二年: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第三項新增。
二、為因應本會召集人異動之情形,保留本會非機關代表聘任之彈性,並
    提升公共治理運作效能,爰增訂本點第三項。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
    務。

五、本會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
    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