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72778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政風

立法總說明

「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自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訂定發布以來,期間曾經三次檢討修正,為因應本會召集人異動之情形,
保留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任務編組非機關代表聘任之彈性,俾配合當
前政策,強化本會即時回應廉政情勢變動之能力,促進成熟民主政黨政治
發展,並提升公共治理運作效能,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新增第三項如下
:
「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
    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
    為二年:
  (一)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國防部部長。
  (六)財政部部長。
  (七)教育部部長。
  (八)法務部部長。
  (九)經濟部部長。
  (十)交通部部長。
  (十一)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六)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第一項第十六款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立法理由〕
一、本點第三項新增。
二、為因應本會召集人異動之情形,保留本會非機關代表聘任之彈性,並
    提升公共治理運作效能,爰增訂本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