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
    力,國家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
    長清廉執政之決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
    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肆、具體作為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予以
修正辦理機關。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配合
予以修正績效目標及辦理機關。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
        討修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
        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
        位擔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
        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
        為,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
        之,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
        ,由法務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
        成果陳報行政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
    彰者,依情節檢討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