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下稱本方案)自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經行政院院臺 法字第0九八00八七六五七號函頒生效,嗣經歷次檢討,迭於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全文七點、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進行部分修正、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提出九項具體策略與四十六項執行措施、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將本方案中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及一百十 二年八月十八日在地化實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 論性意見而酌修本方案第肆點。 本次係為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別於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及同年月二十二日改制為農業部及環境部,故配合修正相關執行措 施之績效目標與辦理機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修正規定肆、具體作為之 具體策略一、執行措施(一))。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為「環境部」(修正規定肆、具體作為之 具體策略八、執行措施(十四))。
肆、具體作為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予以 修正辦理機關。 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配合 予以修正績效目標及辦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