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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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佐理人員係指未領有主管加給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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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
件。但調任現職後因父母、子女或配偶重大傷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形,
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不在此限:
(一)任現職滿一年以上;原自願調至他縣市服務,再申請調回者,需
任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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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請調之服務地區,以下列縣市為限:
(一)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者,得持有配偶六個月以上設籍之
戶籍謄本或服務機關任職證明,請調至配偶設籍地或服務機關所
在地。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六個月之限制。
(二)配偶離異或死亡、父母離異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重大傷病或死亡
,有就近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得請調至父母之設籍地或居住
所。
(三)因考試分發後派任機關與原設籍地不在同一縣市者,得請調回原
設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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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調應填具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現職機關政風主管查核屬實。其現職與擬任職缺,同屬相同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者,由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負責協調後報本部核派;其主
管機關政風機構不同者,由現職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將請調服務地區人
員名冊彙整,除情形急迫者,得隨時辦理外,於每年二、八月底前函
報本部統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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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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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出生│服務機│現職│現敘│學經歷│申請│戶籍│
│ │證統│年月│關及職│年資│職等│考試三│調任│地 │
│ │號 │日 │務 │ │ │年考績│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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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 │
│原因│ │
│(附│ │
│證明│ │
│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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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上級│ │直屬│ │本人│ │
│政風│ │政風│ │政風│ │簽章│ │
│機構│ │機構│ │機構│ │ │ │
│主管│ │主管│ │主管│ │ │ │
│核章│ │核章│ │核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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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調服務地區以平調為原則,不得要求升遷或指定服務單位。如經提
供職缺,經徵詢不願調任或經查有不良事蹟者,得註銷其申請,並於
一年內不予受理其請調案件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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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職務出缺,得先就請調服務人員名冊中優先派補
,在未完成派補或註銷前,該地區之相當職務,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
人員暨由所屬現職人員調任外,不得進用非現職政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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