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審議與擬訂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之指導方針及計畫,以精進工作知能並陶冶高尚品格,
設置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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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方針之審議事項。
(二)新進政風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成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之審議及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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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廉政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與司法院、經濟部、財政部、
交通部、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等政風處處長,及本部廉政署遴薦
報經部長核定之本部廉政署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三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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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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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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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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