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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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審議與擬訂公務人員考試政風類科
    錄取人員訓練之指導方針及計畫,以精進工作知能並陶冶高尚品格,
    設置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方針之審議事項。
  (二)新進政風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新進政風人員訓練成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之審議及交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部廉政署
    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主任秘書,與司法院、經濟部、財政部、
    交通部、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等政風處處長,及本部廉政署遴薦
    報經部長核定之本部廉政署或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三人兼任。

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會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