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八十二年十
二月簽奉核定實施迄今未曾修訂,其間除本部組織曾為部分調整外,另歷
經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部分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且為因
應未來中央組織改造,及配合本部廉政署之設置,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容有配合修正之處。另本會之部分職掌
事項為整體訓練計畫之一環,為簡化規定及符合現行實務之運作,現行職
掌事項亦應併予檢討,爰擬具「法務部政風人員訓練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修正本會之任務及委員之組成。(修正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
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本會開會程序。(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