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學院為激勵司法官學員(以下簡稱學員)敦品勵學、遵守院規,特
    依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
    記過、記大過四種。

三、本學院設學員獎懲考評會,審議學員獎懲案件,但嘉獎及申誡以下之
    獎懲案件得由學務組根據事實,依照本要點之規定,層報院長核定。
    前項獎懲應公布之。

四、學員獎懲考評會由主任秘書主持,應有各組組長、導師三分之二以上
    人數出席,其評定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但函請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由院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
    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司法官訓練委
    員會審議。
    獎懲考評會之決議,應送請院長核定。
    獎懲考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通知受處分學員及該任學員
    長、副學員長列席。
    前項學員代表為受處分人時,則由學藝委員推派一人擔任之。
    為表決時得請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五、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研習態度認真,堪為表率。
  (二)服務熱心、公勤努力,有具體事蹟。
  (三)規勸學員言行之缺失或輔助學員研習有具體事實或成效。
  (四)其他優良言行,足資為人表率。

六、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有第五點各款情事,其成績顯著。
  (二)注意公德、愛護團體,有優良言行發揚院譽。
  (三)拒受不正當財物、其他利益或拒絕關說案情,足以增進司法信譽
        。
  (四)其他優良事蹟,應予記功。

七、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訓練期間能提供有價值之建議方案,切實可行,並經採納實施。
  (二)熱心公益、捨己助人,有具體事實足資效法。
  (三)遇有重大災禍或危難,能預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四)其他優異事蹟之卓越表現,應記大功。

八、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書面警告:
  (一)上課期間伏在桌上睡覺、閱讀其他書報,或有其他研習態度不認
        真,經勸導而不改正。
  (二)儀容或衣履不整,經勸導而不改正。
  (三)遺失本學院核發之學員證。
  (四)遺失本學院發給教學使用之卷宗。
  (五)未按規定時間繳交學習心得、習作、報告或其他作業。
  (六)就寢時間交談、盥洗或有其他情形影響他人睡眠,經勸導而不改
        正。
  (七)未依分配床位住宿。
  (八)於入本學院前,未申請住宿而擅自在本學院住宿過夜。
  (九)其他違反院規情事,情節輕微。

九、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警告或申誡:
  (一)曾因第八點受書面警告仍不改正。
  (二)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擅行離隊。
  (三)無故不參加依訓練計畫之性向及心理測驗。
  (四)言行不檢,有損司法官學員形象。
  (五)委託或受託為不實之出入讀卡。
  (六)本學院外學習期間,遺失案件卷證。
  (七)隱匿、毀損或擅取他人物品、書籍、教學用卷證。
  (八)抄襲學習心得、習作、報告或其他作業。
  (九)未經允許前往港澳、大陸地區。
  (十)其他違反院規 ,情節輕微。

十、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曾因第九點受處分,仍不改正。
  (二)對師長無禮。
  (三)不重公德,故意損壞公物。
  (四)言行乖謬,破壞團體榮譽。
  (五)其他違反院規,情節較重。

十一、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關說案情。
    (二)考試舞弊。
    (三)其他違反院規,情節嚴重。

十二、學員於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依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相關規定,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學員於訓練期間所受獎懲,由學務組隨時登記,並於核算品德學識
      成績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分數:
    (一)嘉獎一次加0.五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二)書面警告一次扣0.一分;申誡一次扣0.五分;記過一次扣
          三分。
    (三)記大過一次扣九分,但若有廢止受訓資格之情事者,優先適用
          其相關規定。
      每一原因事實,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均以二
      次為限。學員所受獎懲,得互相扺銷。

十四、本要點於其他班次學員準用之。

十五、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
      之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