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員獎懲考評會由主任秘書主持,應有各組組長、導師三分之二以上
人數出席,其評定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但函請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由院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
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司法官訓練委
員會審議。
獎懲考評會之決議,應送請院長核定。
獎懲考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通知受處分學員及該任學員
長、副學員長列席。
前項學員代表為受處分人時,則由學藝委員推派一人擔任之。
為表決時得請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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