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 1080300102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司訓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76年6月30日法務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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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9年6月19日法務部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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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0年8月28日法務部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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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2年5月27日法務部核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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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4年3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17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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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12月2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29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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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92訓字第 0920000268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中華民國92年3月28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49次會議修正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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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7月19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93訓字第 0930100310號函修正發 布第8點(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53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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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法訓訓字第 0990100366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至第10點,並自99年5月14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第62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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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65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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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69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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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訓訓字第 10200010820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 092061號令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配合修正,並將名稱修正 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司法官 訓練委員會第70次會議修正通過) (原名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獎 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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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 10200021310號函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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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400005740號函修正 發布第4點、第11點、第1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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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 10603001870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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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79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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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60300342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12點、第13點;增訂第15點(中華民國106年8月10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60010773號函同意備查)(原名 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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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81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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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10703003430號函修正 發布第9點至第13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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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院學字第 10803001020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員獎懲考評會由主任秘書主持,應有各組組長、導師三分之二以上
    人數出席,其評定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但函請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由院長主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
    數出席並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並提報司法官訓練委
    員會審議。
    獎懲考評會之決議,應送請院長核定。
    獎懲考評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或通知受處分學員及該任學員
    長、副學員長列席。
    前項學員代表為受處分人時,則由學藝委員推派一人擔任之。
    為表決時得請列席人員先行離席。
    會議中之發言,與會人員均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