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保防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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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為推行全國性保防教育宣導,依據「推行國民保防教育
    實施要點」第 5點規定,設置「全國保防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由教育部、文化部、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國防部政
    治作戰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代表
    組成之。以法務部調查局局長為召集人。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定期編印有關保防宣導之刊物。
  (二)出版發行保防教育宣導叢書。
  (三)製作保防教育宣導影片、影音光碟。
  (四)配合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宣導保防教育。
  (五)其他有關全國性保防教育宣導事項。

四、本委員會之上級指導機關為行政院。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 1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均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法務部調查局分函有關機關辦理,其辦理情形
    ,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