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暨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
    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第九條辦理。

二、目的:為符合法務部對技能訓練參訓學員各項選訓條件要求及健全訓
    練體系、強化業務執行效能,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組織: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
          任;委員六人,由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戒護科、技能訓練科
          、衛生科、總務科等單位主管兼任之。
    (二)本會業務由技能訓練科為承辦單位。

四、任務:
    (一)有關技能訓練開辦之職類別、參訓人數及開辦期間等業務訓練
          規劃事項。
    (二)有關參訓資格之收容人名冊編造事項。
    (三)有關參訓資格收容人之遴選事項。
    (四)有關初選參訓收容人之個人資料、罪名、犯次、刑期起訖日期
          、本刑、有無另案、結訓後二年內合於提報假釋免除執行或期
          滿出監日期、在監行狀(自入監所獎懲紀錄)、身體狀況等各
          項審查作業。

五、職掌:如委員會職掌表。

六、技能訓練科完成遴選作業,提調委會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