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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設置技能訓練選訓委員會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制定依據
1.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十九條(各種委員會之設置)
技能訓練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 長聘任之。
2.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8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