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注意事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一條前段、第廿二條及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條之一前段之意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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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列管目的:以較一般收容人嚴格之考核評分制度,期使收容人遵守紀
律,以達預防性之目的,發揮矯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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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列管對象:
一、違規情節已達刑罰之相當要件,並已函送司法機關審理者。
二、嚴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規情節具組織性。
(二)性行暴戾,有毆辱或威脅、恐嚇管教人員情節重大者。
(三)誣控濫告管教人員。
(四)集體鬧房、暴動之為首或嚴重滋事者。
(五)違規情節對機關、戒護管理或他人有不良影響者。
三、已陳報假釋之受刑人或已陳報免除或停止之受處分人,於陳報核定期
間未珍惜刑罰之寬典,未能保持善行,仍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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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列管對象之審查提報與解除:
違規處分之收容人由考核舍輔導員提管教小組審查,如違規情節符合
本注意事項之列管對象者,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所務委員會議決後
實施之。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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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程序:
一、列管之收容人於列管期間,每月由所屬教區管教小組評核分數後,於
當月月底前陳核。
二、列管之收容人依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處遇表晉分。但列管收容人確有保
持善行之具體事證,評分人應將事實記載於記分總表備考欄內,其受
刑人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始可晉至 30 分,受處分人之總分始可晉至
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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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列管期間:
一、自適用本注意事項之當月起算,未滿列管期間而刑期已屆滿或報淮假
釋者不在此限,列管期間內因他案借提者仍繼續列管,如因勒戒或強
制診療而累進處遇中斷者,其列管時間順延。
二、列管期間內未能遵守紀律者,又違反紀律而受違規處分者列管考核期
間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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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列管考核對象晉分表:
一、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新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一。
二、列管受刑人之處遇適用舊法者其晉分處遇如附表二。
三、受處分人之列管晉分處遇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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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決通過並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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