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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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違規列管收容人評分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
,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
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0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0分、操行三.0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0分、操行四.0分。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
形考核記分:
一、作業成績分數: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作業科長初核
    。
二、教化成績分數: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教化科長
    初核。
三、操行成績分數: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由戒護科長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監務委員會審定之。
2.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現行法規)
  強制工作處所管教人員對各等受處分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
  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受處分人每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
  學習成績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所務委員會議並得複查
  核減之。
  一、第四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三點七分;學習四點九分
      。
  二、第三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四點五分;學習五點九分
      。
  三、第二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五點二分;學習六點九分
      。
  四、第一等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各六分;學習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