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各區衛生保健所置股長、醫師、護士長、護士、助理護士、衛生教育訓
  練師、藥師、藥劑生、醫療技術師(員)、會計管理師、管理師(員)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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