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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衛生保健所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區衛生保健所置股長、醫師、護士長、護士、助理護士、衛生教育訓 練師、藥師、藥劑生、醫療技術師(員)、會計管理師、管理師(員) ,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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