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
成立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部暨所
屬各機關(構)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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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
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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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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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稽
核委員若干人,除由部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具
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
派(聘)。
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人員由本部所屬機關(構)同仁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及交通費;但由本部以外之專家學者擔任者,則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因應工程會提升採購稽核件數總稽核率至百分之五,故本部採購
稽核件數遽增,應隨稽核件數增加稽核委員人力,爰將稽核委員
由三十人至四十人改為若干人,較具彈性。
(二)有關稽核委員,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前,法務
部曾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訂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
小組作業規範」(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定明「
各機關稽核小組由主(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小組召
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機關內較高層次人員擔任;關於稽核小組召
開會議之準備、會議紀錄及有關稽核程序作業之秘書業務,由主
(會)計人員兼辦。」,此為採購法訂定第一百零八條之起源,
當時政風人員為稽核小組之必要成員之一,爰修正稽核委員其中
一人應為政風人員。
(三)又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召開之各機關落實
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七十三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第二
輪審查會議決議「將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納入任務編組之組織規定
或設置要點」,爰明定委員性別之比例。
(四)稽核委員如因故無法續任、不適任或有其他原因者,得隨時改派
(聘),爰增訂彈性文字。
二、第二項新增。為強化稽核委員之專業能力及考量各委員具有不同領域
之專業背景有其必要,參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
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
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並配合工程會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程稽字第一○八○○二二七九二號令修正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明定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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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並置幹事若干人,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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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
指派(定)後為之,專案稽核於赴招標機關完成現地稽核十五工作日
內、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送達稽核委員三十工
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函請受稽核
單位限期提出檢討說明或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構)及
審計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運作增列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稽核型態,另因應工程會於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工程稽字第一○八○○二二七九二號令修正採購稽核小
組作業規則第十三條,對於專案稽核監督完成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之時限
由十五日修正為十五工作日,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
送達稽核委員三十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修正為三十工作日,以兼顧稽核報
告之品質及效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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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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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就所辦理之稽核案件代採購機關(構)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
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
他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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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作業,依「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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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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