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經濟部經稽字第 1090438645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6點,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稽
    核委員若干人,除由部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本部暨所屬機關(構)具
    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
    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並得視需要隨時改
    派(聘)。
    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第一項人員由本部所屬機關(構)同仁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及交通費;但由本部以外之專家學者擔任者,則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交通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
    (一)因應工程會提升採購稽核件數總稽核率至百分之五,故本部採購
        稽核件數遽增,應隨稽核件數增加稽核委員人力,爰將稽核委員
        由三十人至四十人改為若干人,較具彈性。
    (二)有關稽核委員,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前,法務
        部曾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訂定「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
        小組作業規範」(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定明「
        各機關稽核小組由主(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小組召
        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機關內較高層次人員擔任;關於稽核小組召
        開會議之準備、會議紀錄及有關稽核程序作業之秘書業務,由主
        (會)計人員兼辦。」,此為採購法訂定第一百零八條之起源,
        當時政風人員為稽核小組之必要成員之一,爰修正稽核委員其中
        一人應為政風人員。
    (三)又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召開之各機關落實
        CEDAW 第三次國家報告七十三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表第二
        輪審查會議決議「將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納入任務編組之組織規定
        或設置要點」,爰明定委員性別之比例。
    (四)稽核委員如因故無法續任、不適任或有其他原因者,得隨時改派
        (聘),爰增訂彈性文字。
二、第二項新增。為強化稽核委員之專業能力及考量各委員具有不同領域
    之專業背景有其必要,參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
    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採購專業人員,指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
    本資格或進階資格者。」,並配合工程會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程稽字第一○八○○二二七九二號令修正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明定稽核委員應有半數以上為採購專業人員。
三、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
    指派(定)後為之,專案稽核於赴招標機關完成現地稽核十五工作日
    內、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送達稽核委員三十工
    作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函請受稽核
    單位限期提出檢討說明或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構)及
    審計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實務運作增列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稽核型態,另因應工程會於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工程稽字第一○八○○二二七九二號令修正採購稽核小
組作業規則第十三條,對於專案稽核監督完成後提出稽核監督報告之時限
由十五日修正為十五工作日,書面稽核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察於採購文件
送達稽核委員三十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修正為三十工作日,以兼顧稽核報
告之品質及效率,爰配合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