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因公
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有所依據,參照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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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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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
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制年度派員赴大陸
地區計畫及編列大陸地區旅費。
各事業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報經本部核定後,併入營業預算,並
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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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事業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
(二)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
(三)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
(四)人數、天應力求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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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
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前往者,應報經本部從嚴核定辦理,除第六點
所定情形外,其需經費在原列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前項計畫變更,如僅變更派遣人數、天數及地點,且在該項計畫原列
預算範圍內者,授權由各事業自行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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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
先檢討調整原計畫,依前點所定程序從嚴核定,並以原編列大陸地區
旅費支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向下調整
支應:
(一)臨時參加在大陸地區舉行之會議或活動,並經本部認定。
(二)大陸地區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三)其他重大且具急迫性事項,經本部認定必須前往大陸地區辦理。
各事業依前項規定由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大陸地區旅費時,其超過
百分之十部分,應專案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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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事業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赴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者,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運用國內(外)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付大陸地區者,
應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不得接受由本事業機構所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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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事業執行因公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業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
(二)時機恰當,不影響其他公務。
(三)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四)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赴大陸地區計畫,充分準備。
(五)落實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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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核定之地區或城市及期限辦理,非
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地區或城市考察或遊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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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
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除屬機密
性質者外,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
規定辦理報告登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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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事業因公派員前往香港及澳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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