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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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因公
    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有所依據,參照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之。

三、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
    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制年度派員赴大陸
    地區計畫及編列大陸地區旅費。
    各事業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報經本部核定後,併入營業預算,並
    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確實執行。

四、各事業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
  (二)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
  (三)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
  (四)人數、天應力求精簡。

五、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
    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前往者,應報經本部從嚴核定辦理,除第六點
    所定情形外,其需經費在原列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前項計畫變更,如僅變更派遣人數、天數及地點,且在該項計畫原列
    預算範圍內者,授權由各事業自行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六、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
    先檢討調整原計畫,依前點所定程序從嚴核定,並以原編列大陸地區
    旅費支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向下調整
    支應:
  (一)臨時參加在大陸地區舉行之會議或活動,並經本部認定。
  (二)大陸地區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三)其他重大且具急迫性事項,經本部認定必須前往大陸地區辦理。
    各事業依前項規定由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大陸地區旅費時,其超過
    百分之十部分,應專案報本部核定。

七、各事業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赴大陸地區
    所需費用者,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運用國內(外)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付大陸地區者,
    應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不得接受由本事業機構所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構)、學
    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

八、各事業執行因公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業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
  (二)時機恰當,不影響其他公務。
  (三)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四)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赴大陸地區計畫,充分準備。
  (五)落實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九、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核定之地區或城市及期限辦理,非
    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地區或城市考察或遊歷。

十、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
    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除屬機密
    性質者外,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
    規定辦理報告登錄事宜。

十一、各事業因公派員前往香港及澳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