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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非營 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