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變質或不堪使用之炸藥處理時應注意事項:
1.炸藥之銷毀以燃燒為宜,必須選擇遠離其他建築物或人煙常聚之處
。寬廣乾燥之泥沙地,清除石塊作為燃燒地點。(安全距離參照後
列( 3)之附表)
2.種類不同之炸藥不可同置一處一齊燃燒。在燃燒前仔細檢查有無雷
管等物混雜在內。工作人員應守於安全距離外臨時掩護物後監視至
燒完。
3.每次燃燒炸藥數量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五公斤,其與外界應保持之安
全距離如附表:
┌───┬──┬──┬──┬──┬──┬──┬──┬──┐
│炸藥(│2 │4 │9 │13 │18 │22 │34 │45 │
│公斤)│以下│以下│以下│以下│以下│以下│以下│以下│
├───┼──┼──┼──┼──┼──┼──┼──┼──┤
│距離(│43 │55 │67 │76 │85 │91 │104 │116 │
│公尺)│ │ │ │ │ │ │ │ │
└───┴──┴──┴──┴──┴──┴──┴──┴──┘
4.不可連藥帶箱高堆燃燒,應將炸藥排成線條狀,不可重疊(最多疊
成兩排成「井」字形置於引燃物(紙木片等)上),引燃物自炸藥
處延伸數尺,使操作人員點火後(逆風點火),有時間走避安全地
點(避於上風)。
5.滲漏之藥支應取出散放地面,置於柔軟之吸水紙上使之吸乾(吸收
紙另行妥慎處理燒燬)。
6.潮濕難燃之藥支,應謹慎剝開包裝紙將藥與乾燥木屑混合可用少許
燃料油(不可用汽油)協助燃燒。
7.第二批之燃燒應另覓符合安全條件之場所處理(參照本規定二( 1
)行列事項辦理)。
8.炸藥燒畢後地面應犁耕一遍,以免燃燒後之餘燼產生不良後果。
9.黑色火藥過氯酸銨為主之卡力脫炸藥,硝銨( AN-FO)炸藥類等以
水溶性鹽類為主要成份者,流放於水中即可消解其火藥性能,此法
較簡單安全且容易處理。
|
三、報廢之雷管處理時應注意事項:
將報廢之雷管包紮一起,雷管兩端口之放置務必一律(裝藥之一端不
可顛倒),電雷管應將腳線剪去,留約一吋,捆紮後(小心捆紮不得
用力過猛),放置原盒中或用紙包妥(每紮不超過一00發為宜),
在適當地點(土丘泥沙地等)掘一小洞深約半公尺,將雷管置入其中
,另以良好之炸藥一條(或半條)普通雷管及導火索或電雷管做成藥
包置入洞中,上面以沙土草袋等覆蓋之,待警戒及其他人員避去安全
處所方可引爆,操作人員更應注意自己點火後走避安全地點之時間,
妥為決定導火索使用長度。
|
四、報廢之導爆索及導火索處理應注意事項:
(1)導爆索處理方式按照雷管引爆處理方法辦理。
(2)導火索危險較少可以柴刀切成小段,選空曠地點堆積,引火燃燒,
惟操作人員仍不得太過接近,以防火焰噴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