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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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變質爆炸物銷毀處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情形不堪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核
  准後銷毀,不得擅自處理。
  使用單位在銷毀時應洽知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並由經濟
  部或製造廠技術人員監督使用單位人員執行之。
  第一項銷毀處理規定,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