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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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工業輔導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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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頭金屬空罐工廠之設置,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
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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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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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罐工廠設置標準
一、廠房及倉庫:
(一)廠房:製罐工廠應為獨立之廠房,建築應堅固,通風及光線良好
,地面應保持清潔乾燥,並應與易引起馬口鐵皮生或鋁片腐蝕
之場所等隔離。
(二)倉庫:工廠內應有儲存空罐與馬口鐵皮之專用倉庫,倉庫內邊牆
高度或距天花板高度不得低於三公尺,建築應堅固,地面採用水
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地點應擇在較高而乾燥之處,並保持清潔
通風良好,不致引起空罐或馬口鐵皮生 ,且所有成品運輸應採
用紙箱或棧板(pallet)包裝,並備有足夠數量之棧板設備。倉庫
應有專人負責管理。
(三)空罐製造工廠應備有專用檢驗室一間,面積不得少於二十平方公
尺。
二、製造設備:各有關工廠至少應具備下列各有關機器設備:
(一)銲錫空罐工廠:
1.自動鐵皮進料機(使用鍍銘導鐵或防止擦傷設備)。
2.自動鐵皮裁剪機(使用鎢鋼(CARBIDE) 刀)。
3.新式鞣鐵機。
4.自動罐身製造機(使用側方抽風系統以減少鉛污染)。
5.自動罐身捲邊機。
6.自動罐底捲封機。
7.自動空罐檢漏機。
(二)電銲空罐工廠:
1.自動鐵皮裁剪機(使用鎢鋼(CARBIDE) 刀)。
2.製胴電銲機。
3.電銲邊縫漆膜塗佈設備。
4.電銲邊縫烘烤設備。
5.自動罐身捲邊機。
6.自動罐底捲封機。
7.自動空罐檢漏機。
(三)二片式擠壓延伸罐工廠:
1.罐胴擠壓延伸設備。
2.罐胴清洗設備。
3.罐內壁自動噴漆烘乾設備。
4.自動檢罐設備。
(四)二片式衡壓罐工廠:
1.罐胴衝壓機。
2.罐胴修緣機。
(五)一船罐蓋工廠:
1.自動衝蓋機。
2.自動蓋緣機。
3.自動塗膠機。
(六)易開蓋工廠:易開蓋自動製造設備(包括拉環衝製、截痕、鉚釘
等設備)。
三、製造及輸送設備與產品摩擦接觸之表面應保持光滑以防擦傷產品。
四、檢驗設備:
(一)空罐製造工廠應備有左列共用檢驗設備:
1.游標尺、捲封測微器,鐵皮厚度測定器。
2.精密天平。
3.捲封檢驗投影設備。
4.空罐檢漏設備。
5.空罐耐內壓、耐外壓檢驗設備。
6.漆膜厚度、硬度、附著力檢驗設備。
7.擦傷檢驗設備。
8.空罐耐殺菌檢驗設備。
(二)使用馬口鐵皮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鍍錫量分析設備。
2.鐵皮硬度測定儀。
(三)使用鋁片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鋁片強度檢驗設備。
2.鋁片耐腐蝕性檢驗設備。
(四)銲錫罐工廠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銲錫成份檢驗設備。
2.銲錫邊縫撐開設備。
(五)電銲罐工廠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銲縫堅牢度檢驗設備。
2.漆料粘度試驗器。
3.實物顯微鏡。
4.邊縫漆膜附著力檢驗設備。
(六)二片式擠壓延伸罐工廠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金相顯微鏡與金相研磨設備。
2.空罐耐蝕性檢驗設備。
(七)易開蓋製造工廠應備有左列專用檢驗設備:
1.易開蓋截痕深度測定器。
2.拉環拉力測定器。
3.易開蓋耐壓力測定器。
4.易開蓋檢漏試驗設備。
5.易開蓋固著、截切剖面檢驗設備。
五、設立品質管制部門,實施品質管制制度。
(一)置專任品管主管人員,應具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有製
罐經驗二年以上或經專業訓練者。
(二)釐訂品管實施方案:包括管制項目、抽樣計劃、檢驗標準。主要
管制項目應包括原材料、物料、製程半成品與成品三大部份。
(三)訂定工廠規格:包括原材料、物料、模具、製程半成品以及成品
。
(四)建立成品批號追查系統。
(五)執行品質管制工作應填製品管記錄以供追查。品管記錄包括原材
料、物料、模具之檢驗記錄,製程檢驗記錄,成品檢驗記錄,追
查傳遞記錄。
六、捲封技術人員:
(一)罐頭食品金屬空罐製造工廠捲封機操作人員應經經濟部認可之單
位訓練合格並持有上述單位發給之合格證書或取得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丙級以上食品用金屬罐捲封技術士證者。
(二)捲封機械九臺以下者,每三臺至少應配置合格操作人員一人;逾
九臺者,超過部分每五臺至少應增加一人。不滿三臺或五臺部分
,皆以三臺或五臺計算。
七、實施機械維護管理制度:
(一)建立製罐機械維護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有關事項之執行及記錄。
(三)製罐機械及檢驗設備之精確度調整與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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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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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罐頭用鐵皮或鋁片塗漆工廠設置標準:
一、廠房及倉庫:
(一)廠房:建築應堅固,邊牆高度應在四.五公尺以上,光線良好,
通風及排氣應符合工廠安全衛生設施規定標準,地面應舖設水泥
,維持清潔。
(二)倉庫:工廠內應有漆料及溶剩之專用倉庫,倉庫需通風良好,避
免直接日晒並應有消防設備。
(三)專用檢驗室一間。
二、生產設備:生產線之機械配備,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機械:
(一)自動鐵皮進料機,每一生產線之間隔至少保持一.五公尺之距離
。
(二)自動鐵皮塗漆機。
(三)自動鐵皮烘乾機附溫度自動控制,測溫點三處以上,良好之熱循
環及排氣設備。
(四)漆料攪拌設備。
(五)鐵皮翻轉設備。
三、檢驗設備:
(一)塗膜耐彎曲試驗設備。
(二)漆料黏度試驗設備。
(三)塗膜量測定設備。
(四)塗膜附著力試驗設備。
(五)模擬殺菌試驗設備。
(六)塗膜硬度試驗設備。
(七)塗膜耐沖擊性試驗設備。
(八)塗膜化學性能試驗設備。
四、品質管制制度:設立品質管制部門,專責辦理品管工作。
(一)置品管主管人員:專任,應具大專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並有
實際從事塗漆工作經驗兩年以上或經專業訓練者。
(二)釐訂品管實施方案、管制項目、抽樣計畫、檢驗方法及標準,檢
驗儀器之維護並有品管記錄可供追查。
(三)訂定成品、半成品及使用溶劑等規格。
(四)鐵皮烘乾機內之溫度分佈曲線需經鑑定合格,每年至少鑑定一次
。並保持紀錄備查。
(五)建立成品批號追查系統。
五、塗佈機械維護管理制度:應有工廠實務經驗之從業人員負責辦理左
列主要事項:
(一)建立機械維護管理制度。
(二)維護管理制度之執行與記錄。
(三)塗漆及檢驗設備之精確度調整與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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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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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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