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
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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