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承裝業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承裝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受僱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
    及受僱同意書。
五、甲專級承裝業應附經登記所在地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設
    備清冊。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配本法第三條之修正內容,將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刪除。登記執照及申請書表格式,取消原為本規則附件之訂定
    形式,爰新增第二十五條之一,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配合調整
    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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