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受廢止登記之處分、限期改善之通知或停業者,自處分或通知送達 之次日起或登記執照送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存之次日起,不得 再行承裝工程。但受限期改善之通知者,其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繼 續施工。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修正說明一。